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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离伏剑原文翻译及赏析(李离伏剑故事意思道理解读)

原文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①也。过②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…

经典文言文赏析 | 李离伏剑

原文

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①也。过②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

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

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③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

文公曰:“子则④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

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当刑,失死当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

注释

  1. 理:司法长官。
  2. 过:错。
  3. 傅:同“附”,附着。
  4. 则:表示假设,相当于“若”、“如果”。

译文

李离,是晋文公的司法官。他听取了错误的案情而处死了犯人,于是把自己关押起来并定了死罪。

晋文公说:“官有贵贱之分,处罚有轻重之分。下级官吏有错,不是你的过错。”

李离说:“我担任的是最高长官,没有让位给下级官吏;享受的俸禄多,也没有与下属平分利益。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错杀了人,却要把罪责推到下级官吏身上,这是没有听说过的。”李离拒绝接受晋文公的命令。

晋文公说:“你如果自以为有罪,那么我也有罪吗?”

李离说:“司法官有法规,错误地判刑就要自己受刑,错误地杀人就要以死偿命。您因为我能观察到不明显的细节和判决疑难案件,所以让我当司法官。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错杀了人,所犯的罪应当处死。”于是李离不接受命令,用剑自刎而死。

经典文言文赏析 | 李离伏剑

文言知识

经典文言文赏析 | 李离伏剑

说“则”:“则”的本义是“准则、法则”

“则”作为文言虚词,有以下用法。

  • 表示假设关系,用在前一分句,引出假设的情况,可译为“如果”。如上文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
  • 表示假设关系,用于后面的分句,表示假设或推断的结果,可译为“那么”、“就”。如《捕蛇者说》:“向吾不为斯役,则久已病矣”。
  • 表示承接关系,可译为“就”、“便”。如《岳阳楼记》:“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”。
  • 表示并列关系,通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“则”连用,可译为“就”,或不译。如《论语》:“入则孝,出则悌”。
  • 表示转折、让步关系,可译为“可是”、“虽然”。如《送东阳马生序》:“余则蕴袍敝衣处其间”。
  • 用在判断句中,起强调和确认的作用,可译为“是”、“就是”。如《岳阳楼记》:“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”。

出处

西汉·司马迁《史记·循吏列传》

文化常识

经典文言文赏析 | 李离伏剑

《史记·循吏列传》

“循吏”最早就出现在《史记·循吏列传》,是指奉公守法的官吏,通俗说就是好官。

《循吏列传》记叙了春秋战国时期五位官吏的事迹:孙叔敖、子产、公仪休、石奢、李离。除李离是司法官外,其余四人均为国相。

孙叔敖与子产,仁厚爱民,善施教化,使得国泰而民安;而公仪休、石奢、李离,都清廉自正,严守法纪,甚至甘愿以身殉法。

司马迁专门为他们立传,意在阐明一个为政治国的道理:“奉职循理,亦可以为治,何必威严哉?”

意思是“只要官吏奉公尽职按原则行事,就可以用它做榜样治理好天下,为什么非用严刑峻法不可呢?”

启发与借鉴

经典文言文赏析 | 李离伏剑

李离严于责己、勇于担责,他坚持“伏剑而死”,是为了用生命来维护法律的尊严。司马迁在《史记》中评价道:“李离伏剑,为法而然。”,李离也得到了后世的传颂。

“在其位,谋其政,行其权,尽其责”,权和责是对等的,身居上位当然要承担上位的责任,岂能功劳荣誉一己独揽,有责有难尽归他人?

(本文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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