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一男子崔某某以600元收买一名智力残疾叁级的女子。三天后,女子被家人解救。崔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,且犯罪时年满75周岁,不阻碍对被拐卖妇女的解放,魏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。
近日,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的不起诉书。该不起诉书内容显示,被不起诉人崔某某,1944年出生,初中文化,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,于2021年10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11月2日被魏县检察院取保候审。本案由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,于2021年11月1日向魏县检察院移送起诉。
魏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,2021年5月13日14时许,另案人李某某在回隆镇西张庄村北西仓口桥附近遇到被害人张某甲(女,智力残疾叁级),李某某用电动三轮车将张某甲拉回其村回隆镇崔西村,然后伙同张某乙、张某丙将张某甲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崔东村的崔某某。李某某分得300元,张某乙、张某丙各分得150元。2021年5月16日23时许,张某甲侄子刘某某等人在崔某某家中将张某甲解救。案发后,李某某、张某乙、张某丙(三人均被提起公诉)将600元退还给崔某某。
魏县检察院认为,崔某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属偶犯,具有认罪认罚情节,且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,不阻碍对被拐卖妇女的解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。
75岁男子六百元收买被拐智残女子,检方:情节轻微不起诉
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一男子崔某某以600元收买一名智力残疾叁级的女子。三天后,女子被家人…
版权声明:本文内容及图片由互联网用户自发投稿贡献,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。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,不拥有所有权,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,文章及图片非本站所发,由用户投稿自发贡献,如有图片及内容侵权不通过邮件告知删除,而擅自诉讼/敲诈/勒索,本站概不妥协,本站认为是在敲诈,必将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。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/违法违规的内容, 请第一时间发送邮件至 3093421469@qq.com 举报,一经查实,本站将立刻删除。转载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bces.com.cn/2291.html

微信扫一扫打赏
支付宝扫一扫打赏